超级兔子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 迅雷胜诉获赔8万

ZDNet软件频道 时间:2008-10-24 作者: | CSDN  共有评论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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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蔡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8万元。超级兔子软件附带的“迅雷历史纪录清理功能”,经测试,“严重影响了迅雷系列软件的正常使用”。

  众多网友所关注的迅雷起诉超级兔子侵权一案,近日终于一锤定音——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被告蔡旋未经授权修改原告开发并享有著作权的迅雷5系列软件的行为非法,其修改和传播行为破坏了原告软件功能的完整性,侵犯了原告迅雷公司对迅雷5软件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各项权利。

  兔子致歉,迅雷胜诉获赔8万

  法院判决结果为:

  (1)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蔡旋在“超级兔子软件”网站(www.pctutu.com)首页上连续72小时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在《南方都市报》上公布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蔡旋负担);

  (2)被告蔡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8万元。

  案件始末

  2007年8月,“超级兔子”推出“迅雷超级兔子版”,未经迅雷允许私自去掉原软件界面的所有广告以及迅雷旗下狗狗搜索。4月2日:迅雷发出律师函,要求蔡旋立刻停止修改及发行迅雷系列软件,以及删除“超级兔子”中的“迅雷历史纪录清理功能”,并在起诉书中指出:

  一、自2007年8月开始,陆续对迅雷系列软件进行非法修改,并通过“超级兔子软件”网站(www.pctutu.com)非法向网络用户发布,获取非法利益。

  二、超级兔子软件附带的“迅雷历史纪录清理功能”,经测试,“严重影响了迅雷系列软件的正常使用”。

  与此同时,迅雷于4月底对蔡旋正式起诉,希望通过法律捍卫自己的权益,并于10月胜诉。

  维权并维护互联网秩序

  继珊瑚虫案件之后,迅雷诉超级兔子案成为互联网又一个成功维权案例。不论是个人软件,还是大型软件,都应该遵循互联网的秩序,而不是靠损害他人利益、破坏行业秩序换得利益。相比一些自我开脱的说法,法律的语言具有最权威的说服力,法律的判决更应该带给行业一些警示,让行业更规范的运行,从而筑建和谐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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