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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的话
劳动法是保护劳资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劳动者利益的法律。新劳动法
Leo应ITPUB.NET编辑之邀写了这篇文章,本文力求 “讲原则、举实例”,帮大家解读劳动法中与我们最密切相关的几部分。
企业知情权在法律上确立,程序员说谎成本提高
相信如果足够长,每个人都会在自己的职业路上遇到过些挫折、走过些弯路,比如:几个月没找到合适的工作,致使工作经验有断档等、因绩效不佳而被裁员等。
求职时,为了能打消我们应聘公司的顾虑,很多人把职业经历写的全部连续(其实之间有几个月或者1年的中断);虚构离职原因;更有甚者,用假文凭、假学历、假身分应聘。大家都有侥幸心理,如果面试时能不被发现,只要我们入职后好好干就会万事大吉。
新法实施后,员工在试用期里就会签定劳动合同,同时如果工作满一年后企业决定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那也要付给劳动者1个月的薪水,这导致了企业用人成本、裁员人成本增加很多,直接后果就是招聘时会越来越慎重(背景调查、学习查真伪在入职时是少不了的),同时,如果企业有意请劳动者离开,首先会考虑用不花钱的方法——劳动者有无提交虚假信息。
例如:如果H公司想让员工A走人,又不想赔偿。那么先查A的学历真伪,再查到H公司之前员工A的职位、工作时间,看这些是否与A写的简历相符。如果有一点对不上,比如假学历、假职位或者假工作经历,那企业会用劳动法相关规定认定与A签定劳动合同无效,即A损害公司知情权(第8条)隐瞒真实学历、工作经历等,后以欺诈手段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26条第1款劳动合同无效条款),请员工A走路且不付赔偿。
新法中,第八条谈了关于知情权,内部如下: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谈及劳动合同无效,其中第1款如下: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如果08年以前劳动者在学历、工作经历中作假相对容易过关的话,那么新法实施后,在学历、身份、工作经历方面作假,则会导致极严重的后果——劳动合同无效、被解聘、拿不到赔偿。
Leo出招:
程序员对策——要么极聪明地说谎,要么只说实话
相信每个人都多少说过谎,感觉应该是:要用下一个更大的谎掩盖上一个谎而到真相被发现。所以,在学历、工作经历上,我们给程序员的建议是:只说实话,这样成本最小。即不会让自己很尴尬,也不会让别有居心的人得逞。毕竟,公司只是雇了我们的人,用我们的能力,而不是要用我的学历、工作经验充门面的。
原文链接:http://blog.csdn.net/jobchanceleo/archive/2008/01/13/2042603.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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