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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Time:“互联网广告监管办法”之行业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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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Time就来分析一下《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集意见稿的发布,会为互联网广告行业释放出哪些新讯号,又会为行业带来哪些利好。

来源:ZDNet软件频道 2015年7月16日

关键字: Ad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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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Net至顶网软件频道消息:什么广告像打不死的小强一样?当你上网的时候突然挡住了你正在看的电影,挡住了你在输入的文字,挡住了你正在视频的窗口……当你在上班时想安静的看点资料时,它总在毫无防备的时候突然跳出来大声讲话,引得周围同事一片惊异。于是你终于怒了,要狠狠的关掉它时却发现无法关掉,甚至越关越多……。答:这就是弹窗广告。

当我们容忍了弹窗广告这么多年后,7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公众征集意见。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同一设备24小时内登录网站一级域名及其子域名,应在第二次出现弹出形式广告时提供暂时屏蔽该网站所有弹出广告的选项。不得以伪装关闭等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弹窗”是目前众多网站的重要广告模式之一,屏蔽广告必定影响按点击效果付费的广告收入,这条规定恐怕对网站的广告收入影响在短期内较为明显。此外《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拟发布,也会为互联网广告市场带来一些新的变革和趋势。AdTime就来分析一下《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集意见稿的发布,会为互联网广告行业释放出哪些新讯号,又会为行业带来哪些利好。

利好原生广告、移动广告
弹窗广告可算是互联网广告中比较强势的形式,且手法略显简单粗暴,不过拥有强制观看、强制曝光的特征,一直算是比较主流的投放模式,但大家都明白有曝光不等于有效果,大多数弹窗广告并不能给人以赏心悦目的体验,对于品牌推广的效果并不能带来更多正面影响。

在《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鼓励支持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互联网广告发展。那么对于能够提升用户体验的原生广告,作为一种让广告作为内容的一部分,植入到实际页面设计中的广告形式,以温婉而智慧的形式出现,追求广告的内容化和广告内容与用户的相关性,通过这样的良性沟通,会带来广告主营销效果、媒体商业价值、用户体验三方面的共赢。AdTime预见原生广告将会获得更多广告主的尝试与认可。

另外,原生广告还会提升移动互联网变现能力。传统的互联网banner、弹窗广告,尺寸和展示空间是重要影响因素,与PC互联网及传统媒体相比,手机端在这方面并无优势,而且用户对手机的控制权很大,对广告的忽略能力强,传统的硬广无法形成与用户良好的互动。原生广告与媒体内容融为一体,而创意和内容相关性成为关键,这毫无疑问将为移动互联网的变现提供巨大利好。

互联网广告将用户选择权细化,广告更加精准
从《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来看,除了弹窗广告必须设置一键式关闭按钮之外,办法第十三条:在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等互联网私人空间发布广告的,应当在广告页面或者载体上为用户设置显著的同意、拒绝或者退订的功能选择。不得在被用户拒绝或者退订后再次发送电子邮件等广告。也就是说用户在使用网络时有接受和拒绝接受向其投放广告的权利,突出了未来互联网广告尊重消费者选择权,并将选择权进行细化的意义。

其实,关于互联网广告“选择权细化”的问题在2013年就在美国引发过一次大的争议。在2013年,谷歌推出的新广告政策 “共同代言”遭到了用户的抗议,虽然谷歌也对此作出解释:是否参与“共同代言”,其实是用户自主选择的。只不过,用户如果不修改自己共享的批准设置,就是默许谷歌在广告中使用用户的各类信息。其实“共同代言”触犯的便是用户的选择权,你是否真的愿意做这样的广告,把自己的行迹暴露给其他人?即使广告的对象是自己的朋友,你可能也不是每一次都愿意无条件分享的。更何况,对你来说,你可能根本记不得以往在哪些地方留下过“到此一游”的足迹,你也必定不会知道这种广告会出现在哪里,又会被哪些人看到。

当然,有专家建议该办法第十三条应该允许用户选择同意接收的广告的类型,例如有的汽车爱好者是愿意看到汽车广告的,办法对于弹出广告的限制也值得关注。对此也有网友表达了让用户自行选择的意愿:@李陆林  我觉得像youtube那样,看几秒用户自己决定关不关比较好,必定有些广告是我愿意看到的,如果没了广告,网站也会少一大块收入,不太好。

在大数据时代下,对于用户选择权的细化是一个推进互联网广告发展的重要之举,并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互联网广告的用户反馈机制。反馈机制的引入则会更加体现广告的本质:对正确的人,以正确的方式,传达正确而有效的信息,广告则会更加精准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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