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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是一种好东西,人人喜欢(必须)使用它。但是,在这个世界上原本没有可供“自由使用”的软件。在二十几年前,美国Richard Stallman提出一个设想,(自己动手)编写一些软件,让别人去“自由使用”。后来,这些软件就被称为“自由软件”(“Free Software”)。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喜欢编写这种“自由软件”的人,越来越多,积累的“自由软件”也就越来越多,时间长了,逐渐地成为一个庞大的“自由软件库”。如今,应当如何(正确地)面对这个“庞然大物”,反倒成了一个大问题。确实应该想个办法才行,于是,统辖“自由软件”的所谓“GPL”(General Public License)规则便出现了。
过去的事情,这里暂不去说了。今年6月29日,最新发布的GPL新版本(即v3版本)明确了一些事情:任何软件作者,如果把自己创作的软件作品贡献给“自由软件库”,任何人均可以“自由使用”,但是,该软件作者一旦发现有人违反GPL规则,使用了他所创作的“自由软件”,他便有权采用必要手段通知违反GPL规则的当事人(或相关企业),要求当事人立即“中止”他所创作的软件作品的GPL授权(即收回对其作品的“自由使用授权”),如果相关当事人不予改正,经过一定时期(30天)之后,便形成事实上的侵权,当事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很明显,使用“自由软件库”的软件作品是有条件的,那就是使用人要自觉地遵守GPL规则,否则,后果自负。GPL规则的基本要点是,始终保持“自由软件”的本质属性:软件使用的“自由性(Free Use)”。由此看来,基于“自由软件”搞“国产”软件产品,不是不能,而是应该处处“小心”,以免违反GPL规则。
在今天的客观情况(GPL正式发布)之下,要自觉是遵守GPL规则,那就必须(至少)接受“Free Software”(“自由软件”)的正式名称,这样才算“规范”。今天,再以“开源软件”的称呼当作“自由软件”的别名似乎已经不妥。事实上,“开源软件”往往只是意味着“源代码开放”,并不必然涉及“软件使用”的自由性(Freedom),它只能算是自由软件的一块“遮羞布”。“自由软件”更不能与“免费软件”相互混淆。微软可以接受“开源”,但是,微软绝对不能容忍“自由软件”(或者“软件的自由使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自由软件”的正式称谓是“自由/开源软件”(FOSS)。在我们国内,“自由软件”的使用并不普及,今后要逐步引进、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慢慢习惯才行。
(注:本文“自由软件”只是一个专门的技术性术语,与“自由”的通俗含义(内涵)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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